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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水泥企业
  

(1)对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,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:①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、35、100毫克/立方米,达到生产、运输、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,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,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;②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销深度治理工程的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,达到生产、运输、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,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。

    (2)达到超低排放(水泥窑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100毫克/立方米的水泥企业,2019年1-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。

    (3)承担居民供暖、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,各县(市、区)攻坚办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zui大允许生产负荷,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;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。